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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坊民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7-03-30

案件名称

江西新华安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陈凯、吴凯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江西新华安文化发展有限公司,陈凯,吴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坊民保字第3号原告:江西新华安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地址:南昌市青山湖区上海路8号。法定代表人:熊慧,系公司董事长。被告:陈凯,男,汉族,1975年5月24日生,住南昌市西湖区。被告:吴凯,男,汉族,1974年11月21日生,住南昌市西湖区。系青山湖区拉芳舍咖啡美食上海路店业主。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新华安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凯、吴凯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西新华安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陈凯、吴凯银行存款130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告陈凯、吴凯价值相应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江西新华安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陈凯、吴凯银行存款130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告陈凯、吴凯价值相应的其他财产;二、查封原告江西新华安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担保人盛柯提供担保的赣M×××××别克牌小客车和赣A×××××宝马牌小车。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成利群审 判 员  范友子代理审判员  黄 丹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