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瓯民初字第17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原告吴华珍与被告李永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华珍,李永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瓯民初字第173号原告吴华珍。被告李永兴。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华珍与被告李永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华珍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自行协商解决本案纠纷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原告的撤回起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华珍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华珍负担。审判员 高信仁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 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