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宝刑初字第217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25
案件名称
刘大帅敲诈勒索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XX
案由
敲诈勒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宝刑初字第2170号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XX。辩护人蔡志伟,上海市华益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诉刑诉(2014)22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XX犯敲诈勒索罪,于2014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徐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XX及其辩护人蔡志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5月,被告人刘XX通过网络聊天搭识被害人赵某,后双方在本市某宾馆发生婚外性行为。2011年1月至2014年5月间,被告人刘XX通过发送QQ消息、电子邮件、手机短信及打电话的方式,以曝光赵某的不雅视频及照片相要挟,先后50余次强行向赵某索要人民币共计287万余元。公诉机关以被告人刘XX的供述、被害人赵某的报案陈述、银行卡交易明细、短信、电子邮件截图,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到案经过等证据,指控被告人刘XX的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数额特别巨大,且有坦白情节,提请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追究被告人刘XX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刘X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其提出自2011年6月30日归还赵某2万元之前的钱款系借款。辩护人提出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数额中包含了部分借款,应当予以扣除。经审理查明,2010年5月,被告人刘XX通过网络聊天搭识被害人赵某,后双方曾在本市某宾馆见面并发生性行为。被告人刘XX返回原籍后,以做生意缺钱等理由多次向赵某借款,赵某答应其借款要求并汇款至刘提供的帐户。2011年7月,当被告人刘XX提出向赵某借款10万元被赵拒绝后,至2014年5月间,被告人刘XX通过发送QQ消息、电子邮件、手机短信及打电话的方式,以曝光赵某的不雅视频及照片等方式相要挟,先后50余次强行向赵某索要人民币共计274.6万元。被告人刘XX于2014年6月18日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被害人赵某的陈述及其提供的手机短信、电子邮件截图、银行卡交易明细等证据证实,2011年1月至2014年5月间,赵某因被刘XX要挟向刘帐户汇款274.6万元。2、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扣押刘XX牌号为鲁K5XX**宝马轿车一辆,“苹果”手机一部。3、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刘XX于2014年6月18日被抓获。4、被告人刘XX供述,2010年5月与赵某通过QQ聊天搭识后,在本市某宾馆与赵发生性行为。后多次以做生意缺钱等理由向赵借款,赵均将钱款汇入其帐户,其于2011年6月30日还归还过2万元借款。之后,其提出向赵借10万元被拒绝,遂以将其与赵发生性行为的视频和照片发布至网上为由等威胁,多次向赵索要钱款,总计人民币200余万元。以上证据,经庭审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刘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使用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他人钱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依法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关于敲诈勒索金额,被告人刘XX提出2011年6月30日之前,被害人汇入其帐户的钱款系借款,且其归还了其中的2万元,被害人的陈述及银行卡帐户明细也证实刘XX开始是以做生意等理由向其借款,在其让刘还款后,刘通过转帐方式归还其2万元。因无证据证实在此之前汇入被告人帐户的钱款系被告人采用要挟方式取得,故对该部分钱款不应计入犯罪数额。辩护人提出在2011年6月30日后赵某汇入刘XX帐户的钱款部分是借款,无证据证明,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刘XX检举他人犯罪的情节,因尚未查实,不能认定为立功。被告人刘XX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为保护公民合法财产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XX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18日起至2027年6月1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追缴被告人刘XX违法所得人民币二百七十四万六千元,依法发还被害人。三、扣押的犯罪工具“苹果”手机一部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徐敏芳代理审判员 白 楠人民陪审员 郭凤英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陆 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