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刑初字第0004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董某非法拘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开刑初字第00048号公诉机关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董某,曾用名董燕,农民,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2014年6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被监视居住;现监视居住在家。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以长开检公诉刑诉(201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某犯非法拘禁罪,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苏小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董某欲向林冬冬索���其与家人于2012年加入传销组织投入的资金二十余万元。2014年5月23日22时许,被告人董某以吃夜宵为由将被害人林冬冬约至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月湖小区二期,后伙同“阿彪”、“胖子”、“铁伢子”(均另案处理)将林冬冬强行带至其位于湖南省宁乡县接龙路租住的民居内。期间,“阿彪”、“胖子”、“铁伢子”等人用拳头对林冬冬实施殴打。2014年5月24日21时许,被害人林冬冬的妻子严若冰应董某的要求将1.3万元转至董某的中国工商银行62×××57账户。后被告人董某又逼迫林冬冬写下欠其19.6万元的欠条一张。当日23时许,董某伙同“阿彪”将林冬冬带至长沙市望城区雷锋镇附近让其自行离开。2014年5月27日,经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被害人林冬冬受伤情况符合钝性外力作用所致损伤特点,其背部皮肤软组织挫擦伤应予认定,损伤程度为轻微伤。案发后,被���人董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2014年7月8日,被告人董某的亲属代为退赔林冬冬各项损失共计2.12万元,取得林冬冬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董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查证属实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被告人董某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材料、欠条、银行转账凭条、刑事技术照片、收条、谅解书、证人严若冰的证言、被告人董某的供述及辩解、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伙同他人非法剥夺被害人林冬冬的人身自由长达25小时,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董某犯非法拘禁罪的罪名成立。系共同犯罪,在犯罪过程中,被告人董某实施主要犯罪行为,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进行处罚。案发后,被告人董某能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其亲属代为退赔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董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如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可宣告缓刑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结合被告人董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及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同意实施矫正的意见,本院决定对被告人董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董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告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限被告人董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接受社区矫正。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本页无正文)审 判 员 朱丹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易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第二十六条第四款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七十六条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