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船民一初字第139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10
案件名称
汪亚茹与张文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亚茹,张文江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船民一初字第1394号原告:汪亚茹,女,汉族,农民,住吉林市船营区。委托代理人:尹玉娥,女,汉族,吉林市船营区黄旗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吉林市昌邑区。被告:张文江,男,汉族,农民,住吉林市船营区。委托代理人:王立阶,男,汉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副经理,住永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汪亚茹与被告张文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汪亚茹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汪亚茹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亚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0元由原告汪亚茹负担(已交纳)。审 判 员 经为民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于 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