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刑初字第49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被告人章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晋刑初字第490号公诉机关晋江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章某,农民,住江西省上饶市。因犯抢劫罪于2001年2月15日被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4年8月3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2月13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09年9月13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2月6日被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2年6月7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1月18日被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4年2月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4年11月14日被抓获,次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由晋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晋江市看守所。晋江市人民检察院以晋检诉刑诉(2015)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章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志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以来,被告人章某携带扳手等工具窜至晋江市安海镇实施盗窃6次,已查明赃款赃物价值共计9951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3年1月的一天凌晨,被告人章某窜至晋江市安海镇鸿江中路225号被害人陈燕玲经营的“普罗旺斯”咖啡店,盗走被害人陈燕玲1部价值7102元的“苹果”MacBookProMC313CH/A型笔记本电脑。2.2014年10月上旬的一天凌晨,被告人章某窜至晋江市安海镇水果街5号“鸿发”烟酒行,盗走被害人林春发1瓶价值376元的“剑南春”浓香型白酒、若干散装香烟及其它品牌酒(均无法估价)。3.2014年10月23日凌晨,被告人章某窜至晋江市安海镇桥头工业区“雅琪”理发店,盗走被害人曾伟现金人民币500元及1块手表(无法估价)。4.2014年10月29日凌晨,被告人章某窜至晋江市安海镇“德豪”酒店后门旁的“活杀鸡”餐馆内,盗走被害人齐献妃现金1700元及1部价值273元的直板手机。案发后,上述被盗手机追回并发还被害人齐献妃。5.2014年11月5日凌晨,被告人章某窜至晋江市安海镇水果街“穆珠楼”食杂店,盗走被害人洪源换若干散装香烟(无法估价)。6.2014年11月10日凌晨,被告人章某窜至晋江市安海镇跨世纪百货对面“时尚伊人”店,盗走被害人黄玉治1台黑色“神州”牌笔记本电脑(无法估价)。从被告人处扣押到作案工具切割机、小活络扳手、Y型撬锁工具、L型撬锁工具及被害人齐献妃被盗的手机一部。上述事实,被告人章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陈燕玲、林春发、曾伟、齐献妃、洪源换、黄玉治的陈述,证人庄安春、庄德利、林丽淑的证言,书证抓获及破案经过、户籍证明材料、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购货凭证,辨认笔录及照片,价格鉴定结论意见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章某多次作案,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章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的故意犯罪是累犯,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章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予以从轻处罚。追回部分赃物,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章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14日起至2015年11月13日止。罚金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责令被告人章某退赔被害人陈燕玲的经济损失7102元、被害人林春发的经济损失376元、被害人曾伟的经济损失500元、被害人齐献妃的经济损失1700元。三、从被告人处扣押到作案工具切割机、小活络扳手、Y型撬锁工具、L型撬锁工具各1把,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苏荣喻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晓颖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