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博民初字第7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许艳善与山东巨盛玻璃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艳善,山东巨盛玻璃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博民初字第79号原告:许艳善。委托代理人:王维,山东颜山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山东巨盛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博山区崮山镇南庄村。法定代表人:岳伟,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绪泉,山东博港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许艳善诉被告山东巨盛玻璃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艳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许艳善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刚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房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