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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田民诉前调字第0006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夏某与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夏某,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田民诉前调字第00065号原告:夏某,女,1973年3月16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告:徐某某,男,1974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三瑞印刷厂职工,住址。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某诉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夏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元,由被告徐新某负担。审判员  陈方乐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