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郯诉前保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葛兴民、尹廷启诉前财产保全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葛兴民,尹廷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C}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郯诉前保字第77号申请人:葛兴民,男,汉族,1971年9月12日生,郯城县人。被申请人:尹廷启,男,汉族,1963年4月26日生,临沂市人。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作出的(2015)郯诉前保字第77号的保全裁定,现因被申请人缴纳保证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尹廷启驾驶的鲁Q389**号小型汽车的扣押。审判长 佟晓赋审判员 刘国政审判员 颜廷湘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 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