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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州一初字第0342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穆伟利诉李林、胡丽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穆伟利,李林,胡丽萍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州一初字第03428号原告:穆伟利,女,住阜阳市颍泉区。委托代理人:高健,安徽众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素勤,安徽众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林,男,住阜阳市颍东区。被告:胡丽萍,女,住阜阳市颍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穆伟利诉被告李林、胡丽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穆伟利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穆伟利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穆伟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穆伟利负担。审 判 长  邓先勤审 判 员  周 彪人民陪审员  田韩斌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江 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