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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钟祥旧民调确字第0000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1-20

案件名称

宋明权与王引生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钟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宋明权,王引生

案由

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钟祥旧民调确字第00008号申请人宋明权申请人王引生本院于2015年1月14日受理了申请人宋明权、王引生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王华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宋明权、王引生因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于2014年12月18日经钟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调解室组织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王引生医疗费由宋明权承担;二、王引生休息护理由宋明权承担。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石朝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