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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锡法商初字第044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无锡市德玛电器有限公司与湖北利星服饰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市德玛电器有限公司,湖北利星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锡法商初字第0441号原告无锡市德玛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东港镇。法定代表人徐建兴,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戴良保,无锡市锡山区东湖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秦宇,江苏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北利星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城市经济开发区宜东路南侧。法定代表人李根发,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市德玛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利星服饰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无锡市德玛电器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湖北利星服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无锡市德玛电器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无锡市德玛电器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北利星服饰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00元,减半收取850元,由原告无锡市德玛电器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陆文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金佩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