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民(商)初字第0962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魏满营与周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满营,周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东民(商)初字第09621号原告魏满营,男,1971年10月11日出生。被告周彬,男,1986年9月12日出生。原告魏满营诉被告周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法官柴杨担任审判长,法官李铮、人民陪审员张良辉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于2013年1月31日向原告借款120000元,双方并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于同年1月31日、2月1日、8月31日分别向被告账户各转账汇款50000元、40000元、30000元,共计120000元。后原告于2014年3月要求被告偿还借款,但被告至今未予还款,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20000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既未做出答辩,亦未参加本院庭审。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31日、2月1日,原告通过其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卡号×××)分别向被告账户(账号×××)各汇款50000元、40000元。同年8月31日,原告又通过其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卡号×××)向被告账户(卡号×××)转账汇款30000元,以上三笔款项共计120000元。因被告至今未予还款,故原告诉至法院。庭审中,原告提交了2014年2月13日至3月30日期间其与被告之间的手机短信记录(被告手机号码为186×××),在短信记录中被告称其会向原告补张与转账记录同日的借条;另,原告称其手机中存有被告的两个手机号码,分别对应的存储名字为“周彬”和“周彬达”,其中手机号码186×××对应的存储名字为“周彬达”。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中国建设银行交易明细、中国工商银行汇款明细清单、短信记录及原告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通过原告提供的证据及原告的陈述可以确认被告向原告借款120000元的事实,原、被告之间形成了借款合同关系,因双方并未明确约定还款期限,原告可以随时要求被告还款,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2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另,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答辩及质证,故本院对原告的陈述及提供的证据予以支持,并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周彬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魏满营借款十二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二千九百六十元(公告费二百六十元),由被告周彬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按照不服判决金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柴 杨代理审判员 李 铮人民陪审员 张良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荣 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