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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刑初字第11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王某某非法行医罪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非法行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丰刑初字第114号公诉机关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男,1980年4月24日出生于安徽省涡阳县,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涡阳县。因涉嫌犯非法行医罪于2014年11月11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1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泉州市看守所。辩护人洪志铭、庄重,福建和晟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检察院以泉丰检公诉刑诉(2015)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行医罪,于2014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1月4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树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洪志铭、庄重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丰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2月至2012年10月间,被告人王某某在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丰泽区东海街道云谷工业区石埠路27号一楼租房非法开办诊所行医。王某某非法行医于2012年10月13日、同年11月24日先后被丰泽区卫生局行政处罚2次。2014年3月起,王某某又在上述租房非法开办诊所行医。2014年11月11日,王某某正在给患者李某某静滴时被泉州市丰泽区卫生局查获。丰泽区卫生局同时查封了血压器等医疗器械、地塞米松磷酸钠注射液等药品。归案后,王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自述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0余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李某某的证言及辨认被告人的辨认笔录、被告人辨认丰泽区东海街道云谷工业区石埠路27号一楼租房的辨认笔录、到案经过、关于移送涉嫌非法行医罪的王某某一案的函、说明、关于王某某涉嫌非法行医一案调查报告、卫生监督意见书、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处理决定书、现场笔录、现场照片、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福建省行政执法证、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泉州医高专附属人民医院彩超图文报告单、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初犯偶犯,请求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非法行医,在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2次后,再次非法行医,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王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适用缓刑意见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二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6日起至2015年8月5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的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王某某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二万元,上缴国库;没收被告人王某某查封在案的血压器等医疗器械、地塞米松磷酸钠注射液等药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吕挥锷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范冰冷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为他人进行节育复通手术、假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或者摘取宫内节育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一)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三)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四)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五)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的。第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二)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三)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四)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