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民一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曾东平与程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东平,程伟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龙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一初字第13号原告曾东平,男,1988年6月8日生,汉族,住定南县。委托代理人林阳花,定南县章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程伟,男,成年人,汉族,住龙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曾东平与被告程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起诉的主体有误,原告遂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权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东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 王 勇二○一五年元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五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