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彭山执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余某甲与帅某,余某乙,双流县籍田地平页岩砖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彭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彭山执字第20号申请执行人余某甲,男。被执行人帅某,男。被执行人余某乙。被执行人双流县籍田地平页岩砖厂。法定代表人辜爱民,厂长。申请执行人余某甲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彭山县人民法院(2014)彭山民初字第123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帅某、余某乙、双流县籍田地平页岩砖厂合同纠纷一案。因该砖厂已经被双流县人民法院查封且正在处置过程中,申请人同意人民法院先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该砖厂处置完毕后再申请恢复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彭山县人民法院(2014)���山民初字第123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毛荣龙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晟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