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穴民保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朱连宇与汪仲文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朱连宇,汪仲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穴民保字第00004号申请人:朱连宇,教师。被申请人:汪仲文。申请人朱连宇因被申请人汪仲文欠其借款26万元及利息未还,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扣留被申请人汪仲文在湖北迅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尚未领取的工程款30万元,申请人朱连宇已向本院提供其在武穴市第二实验小学的工资收入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朱连宇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规定,裁定如下:一、扣留被申请人汪仲文在湖北迅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尚未领取的工程款30万元,扣留期限为2年;二、扣留申请人朱连宇在武穴市第二实验小学的工资收入30万元。需要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措施等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志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蔡基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