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少民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施某甲与施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少民初字第6号原告施某甲。法定代理人何某甲(系原告母亲。委托代理人何乙(系何某甲父亲。被告施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施某甲诉被告施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施某甲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故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施某甲负担。审判员 吴红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潘存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