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民(商)初字第58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1-26
案件名称
北京京典祥译翻译有限公司与济南汇友建工机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京典详译翻译有限公司,济南汇友建工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商)初字第585号原告北京京典详译翻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南大街50号甲50号50号旁门6幢146室。法定代表人王燕超,经理。委托代理人丁凯丽,女,1993年2月19日出生,北京京典详译翻译有限公司职员。被告济南汇友建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章丘市明水赭山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高作合,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京典详译翻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济南汇友建工机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京典详译翻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北京京典详译翻译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邓张恒一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