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宽民初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1-21
案件名称
赵印存与邓雨新、李云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市双桥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印存,邓雨新,李云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市双桥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宽民初字第74号原告赵印存。委托代理人刘丰硕,宽城智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邓雨新。被告李云宏。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市双桥支公司。负责人王洪兆,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曾凤芹,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印存与被告邓雨新、李云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市双桥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印存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邓雨新、李云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市双桥支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印存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印存撤回对被告邓雨新、李云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市双桥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500元减半收取250元,保全费520元,共计77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宝贵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