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江陵刑初字第0014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李长海、杨志胜等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陵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江陵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江陵刑初字第00143号公诉机关江陵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江陵某甲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于2014年3月6日被监视居住,同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4年12月26被逮捕。现羁押于江陵县看守所。被告人杨某某,厦门某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于2014年4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7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江陵县看守所。被告人甄某某,无业。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于2014年2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4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彭某某,金融咨询师。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于2013年9月7日被监视居住。被告人朱某某,无业。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于2014年7月9日被取保候审。江陵县人民检察院以江检刑诉(2014)1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杨某某、甄某某、彭某某、朱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发票罪,于2014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人甄某某、彭某某均脱逃,正被公安机关上网缉逃,致使案件无法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人甄某某、彭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发票一案中止审理。审 判 长 熊 涛人民陪审员 梁大敬人民陪审员 齐尚春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