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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宜宾执字第64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李龙海与邹泽荣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龙海,邹泽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宜宾执字第643号申请执行人李龙海。被执行人邹泽荣。申请执行人李龙海与被执行人邹泽荣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宜宾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宜宾民初字第28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龙海于2014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39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宜宾县人民法院(2014)宜宾民初字第289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世平审判员  邓固红审判员  陈和艮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阳 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