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烟民一终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徐志广与栖霞市曙光工贸有限司、柳灵燕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栖霞市曙光工贸有限司,徐志广,柳灵燕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烟民一终字第2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栖霞市曙光工贸有限司。法定代表人:杨朝辉,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鲁世曾,山东君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志广。委托代理人:姜厚光,山东君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柳灵燕。委托代理人:鲁世曾,山东君腾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栖霞市曙光工贸有限司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栖霞市人民法院(2010)栖民一初字第14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栖霞市曙光工贸有限司的委托代理人鲁世曾,被上诉人徐志广的委托代理人姜厚光,原审被告柳灵燕的委托代理人鲁世曾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栖霞市人民法院(2010)栖民一初字第143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栖霞市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王守远审判员  衣振国审判员  姜松诚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车丽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