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调确字第558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陈X等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X1,陈X2,陈X3,陈X4,陈X5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调确字第5584号申请人陈X1,男,1942年8月15日出生。申请人陈X2,男,1944年1月24日出生。申请人陈X3,男,1946年8月1日出生。申请人陈X4,女,1948年10月28日出生。申请人陈X5,男,1951年6月1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陈X6(陈X5之女),女,1983年1月24日出生。上述五位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杨明书,北京市京大律师事务所律师。2015年1月14日,申请人陈X1、陈X2、陈X3、陈X4、陈X5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确认在北京市西城人民调解委员会签订的(2015)西民调字第16号人民调解协议书合法有效,该协议书内容如下:“座落在北京市西城区(原宣武区)X胡同X号房产8间,建筑面积175.4平方米,属于陈X7的四分之一房产份额,房屋产所有权证号:京房权证宣字第**号(共有产权证号分别为:京房权证宣字第XX、XX、**号)产权由陈X1、陈X2、陈X3、陈X4、陈X5各继承二十分之一份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陈X1、陈X2、陈X3、陈X4、陈X5在北京市西城人民调解委员会签订的(2015)西民调字第16号人民调解协议书,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确认申请人陈X1、陈X2、陈X3、陈X4、陈X5在北京市西城人民调解委员会签订的(2015)西民调字第16号人民调解协议书有效。本院依法作出裁定后,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代理审判员 施 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晓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