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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苏左民初字第8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沈某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尼特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某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四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苏尼特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苏左民初字第87号原告沈某某,女,196X年1月24日生,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现住苏尼特左旗满都拉图镇。委托代理人新华,内蒙古荣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某,男,196X年2月5日生,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现住苏尼特左旗满都拉图镇。原告沈某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沈某某及诉讼代理人新华,被告赵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沈某某诉称:我与被告在1989年10月18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199X年2月24日生儿子赵某某,现已上大学。被告脾气古怪,经常谩骂、辱骂我,还限制人身自由,家里一切经济由被告控制着,原告需要点生活所用的零花钱还要被大骂,原告为了家庭和孩子的成长一直忍受着被告无理取闹,但被告不听劝,以致夫妻感情破裂,无法再共同生活下去。因此,为了维护自己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要求:1、与被告离婚;2、婚生子赵某某(199X年2月24日生)已上大学,由被告承担在校期间费用;3、共同财产分三份;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赵某辩称:原告诉状中所述不是事实,我与原告自由恋爱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直很好,生活中没有大的矛盾,平时家里的经济收支一直由原告掌控,生活上吃穿随意,金银首饰成套。我身体有糖尿病,做饭洗衣等家务活都是我做,为了家庭的幸福安宁,我默默劳作,从无怨言,反而原��沉迷于网络,与网友网聊,语言淫秽肉麻,甚至约好外出旅游约会,在我进货出门时,约到家里,为了避嫌,把住宅钥匙给外人,使我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受到了严重威胁。再从原告与网友聊天内容等能看出,对于离婚原告早有预谋,8月中旬就催我进货,当我8月31号进货出门时,原告第二日到法院起诉,把家里现金及活期存款,金银首饰等都取走,其中7月16日定期存款32000元,活期尾号6109户取走3-6万元、尾号3310户取走2万元、尾号2478户取走3万元,还有家中现金12-13万元,黄金首饰80克3万元,还有多少小金库我不知道,因为生活当中我没有防着,没想到会到这种地步。对于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因我俩没有工作,经营鞋店为生,交养老保险时,考虑到经济情况,只给原告交了养老保险及医疗保险,再有三四年原告就能领到养老保险金,而我却没有,在有病的情况下��生活更没有保障。债权没有,债务有进货欠款4万元及我俩姐姐1.8万元。要求法院分割共同财产时考虑到原告存在婚姻过错,在财产上不给原告分割。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9年10月18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双方共同生活25年,可见婚后感情尚可,但近来,双方不注意感情培养,原告沉迷于网聊,且与网友聊天内容低俗,关系表现暧昧,直接影响到夫妻关系的维系,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另查明,一、夫妻共同财产:(一)、产权登记在被告名下,位于苏尼特左旗满都拉图镇新区大会场47平方米街面房一处,产权证号:房权证1997第00X**号。(二)、产权登记在被告名下,位于苏尼特左旗满都拉图镇104.82平方米住宅一套及车库一套,产权证号:蒙房权证168021XXX**号。(三)、原告申请诉讼保全,本院已经冻结的被告名下的银行存款共计人民币40万元。(四)、经被告提供账号并申请本院调查,原告提款账户分别是:在苏尼特左旗信用联社开户,户名赵某,账号尾数6109存折,于2014年8月29日提取现金30088.20元;在苏尼特左旗信用联社开户,户名沈某某,账号尾数7844储蓄卡,于2014年9月1日提取现金6500元;在苏尼特左旗农业银行开户,户名赵某,账号尾数3310借记卡,于2014年9月1日提取现金7600元;在苏尼特左旗农业银行开户,户名沈某某,账号尾数2478存折,于2014年9月1日提取现金30000元(该笔存款为2014年7月16日从户名为赵某尾号为3460的农业银行活期存折中转入)。查明原告在诉前从以下四个账户中共提取现金74188.20元,对以上现金去向原告述称支付给儿子赵某某37000元,对此双方在庭审中均予认可,但对剩余提取现金款项37188.20元,原告未作出合理有据的说明,故应视为由原告持有。以上(三)、(四)两项现金财产共计437188.20元。被告所称原告出走时带走80克金首饰,家中现金12-13万元之事原告予以否认,被告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以上事实的存在。原告姐姐处债权5000元双方均予以认可。夫妻共同债务:被告提供鞋店欠“绅典-京德克”货款20831元;欠“今美-嘉丽莎”货款8481元;欠“北方世贸商城-106号”货款9460元;欠“缤茗”货款1000元。共计39772元。有进货票据为证,以上债务原告认为部分债务“应该还清”的理由不够充分,因此不能否定该债务的存在。被告姐姐处债务18000元的事项原告未予认可,被告也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以上事实的存在。双方无其他夫妻共同债务问题。三、婚生子赵某某199X年2月24日生,现年2X岁,在读大学生,目前无独立生活来源。四、在本案审理中原、被告双方均明确表示将夫妻共同财产分给婚生子赵某某一份。五、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在原告名下缴纳了一份养老保险共计十三年(2001年-2013年),原告名下缴纳一份医疗保险共计五年(2009年-2013年)。被告名下没有缴纳养老和医疗保险。庭审中原告同意给被告缴纳以上两项保险金。按苏尼特左旗社保局提供的2014年起缴的个体户养老保险金为每年6837元,医疗保险金为每年200元。六、被告多年来患有二型糖尿病、糖尿病视网膜病变、颈动脉硬化、高血脂症等多种疾病,劳动能力下降,并需要长期服药治疗。以上事实有医院诊断,原告予以认可。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结婚证;当事人当庭陈述笔录;原告养老保险缴纳手册、医疗保险缴纳手册;被告提供的原告网聊记录(U盘和网页下载页);进货欠款单据;本院依法调取的银行存款提取明细以及养老保险金和医疗保险金计算回执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可以认定。本院认为:一、原被告双方虽然共同生活多年,但双方不注意感情培养,原告沉迷于网聊,且与网友聊天内容低俗,关系表现暧昧,违反了“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的婚姻法准则。这种行为直接影响到夫妻关系的维系,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应准予离婚。被告长期以来经营鞋店,是家庭收入和财产积累的最主要来源,目前患有二型糖尿病、糖尿病视网膜病变、颈动脉硬化、高血脂等多种疾病,劳动能力下降,需要长期服药治疗。被告以原告对离婚结果存有过错,自己多病需要治疗为由,请求法庭在分割财产时对其予以多分的答辩理由本院予以采纳。二、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为原告缴纳了一份养老保险共计十三年(2001年-2013年),缴纳一份医疗保险共计五年(2009年-2013年)。到��后原告即可享受其名下的社保待遇。而被告名下一直没有缴纳养老和医疗保险。故应从家庭财产中为被告留出缴纳以上年份(缴纳养老保险十三年,医疗保险五年)所需的金额。按苏尼特左旗社保局提供的2014年起缴的个体户养老保险金为每年6837元,医疗保险金为每年200元计算,该项所需金额为:6837元x13年+200元x5年=89881元。该笔财产不予分割,由被告自行缴纳养老、医疗保险,不足部分由被告自己承担。三、原、被告均提出婚生子赵某某已长大成人应分得一份家庭财产的请求本院予以采纳。故为其留出鞋店街面房产和150000元资金(包括鞋店债务39772元的处理),该份财产原、被告不予分割,双方离婚后暂由其父亲管理。另婚生子赵某某虽已年满十八周岁,但仍是在校学生,应有其父母承担在校学习费用。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第三十二条��二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沈某某与被告赵某离婚。二、夫妻共同财产:现金(诉讼保全40万元)中的61465.40元现金及提前支取的37188.20元和原告姐姐处5000元债权归原告沈某某所有;188534.60元现金(其中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金89881元)及位于苏尼特左旗满都拉图镇104.82平方米产权证号:蒙房权证168021XXX**号住宅一套及该小区车库一间归被告赵某所有。三、位于苏尼特左旗满都拉图镇新区大会场47平方米,产权证号:房权证1997第00X**号街面房一处及现金150000元和鞋店债务39772元(其中欠“绅典-京德克”货款20831元;欠“今美-嘉丽莎”货款8481元;欠“北方世贸商城-106号”货款9460元;欠“缤茗”货款1000元。)归婚生子赵某某所有。双方离婚后暂由其父亲管理。四、婚生子赵某某在校期间的学习费用由原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3900元,原告沈某某承担60%,即2340元(已缴纳),被告赵某承担40%,即1560元,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格根塔娜审 判 员 冯  瑞人民陪审员 图  雅二〇一五年一月一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雪 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