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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泾执字第0003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薛建荣申请执行陈引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建荣,陈引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泾执字第00035号申请人薛建荣,女,汉族,村民。委托人孙智武,男,村民。被执行人陈引生,男,汉族,村民。薛建荣申请执行陈引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咸中民终字第01631号民事调解书。要求被执行人陈引生应赔偿申请人薛建荣案件款21442.6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薛建荣于2015年1月13日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陈引生的执行申请。鉴此,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咸中民终字第01631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剑斌审判员  赵卫斌审判员  许永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雒新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