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泾执字第0003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薛建荣申请执行陈引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建荣,陈引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泾执字第00035号申请人薛建荣,女,汉族,村民。委托人孙智武,男,村民。被执行人陈引生,男,汉族,村民。薛建荣申请执行陈引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咸中民终字第01631号民事调解书。要求被执行人陈引生应赔偿申请人薛建荣案件款21442.6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薛建荣于2015年1月13日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陈引生的执行申请。鉴此,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咸中民终字第01631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剑斌审判员 赵卫斌审判员 许永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雒新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