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夏民初字第0006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吕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夏民初字第00065号原告吕某某,男,1990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夏邑县。被告王某某,女,1988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夏邑县。原告吕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吕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吕某某负担。审判员  苏建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