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澄滨民初字第229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10-07
案件名称
黄凤英与江阴锦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周庆忠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凤英,江阴锦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周庆忠,沈建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澄滨民初字第2299号原告黄凤英,1956年10月26日生。委托代理人傅小明,江苏普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乔,江苏普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阴锦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文化中路707-705号。被告周庆忠1969年4月19日生。被告沈建妹,1973年4月22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凤英诉被告江阴锦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周庆忠、沈建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凤英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江阴锦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周庆忠、沈建妹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黄凤英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凤英撤回对被告江阴锦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周庆忠、沈建妹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760元、保全费2770元,合计6530元(黄凤英已预交),由黄凤英负担。审判员 张幸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谢冰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