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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277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20-10-16

案件名称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诉上海浦东新区南汇公共交通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朱连源;上海浦东新区南汇公共交通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277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连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浦东新区南汇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太保上海分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186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0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1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太保上海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翔斌,被上诉人上海浦东新区南汇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汇公交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华、卫蕾荣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2012年7月18日17时30分,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南团公路迎熏路口处,南汇公交公司员工邵某华驾驶大型普通客车与骑电动三轮车的朱连源发生碰撞,致朱连源受伤。交警部门认定邵某华负事故全责。后经鉴定朱连源伤情构成十级。原审法院另查明,肇事大客车向太保上海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商业三者险(限额150,000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原审法院认为,根据交警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朱连源的损失先由太保上海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偿,超出的部分由太保上海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承担,仍有不足的,由南汇公交公司承担。原审法院审核了朱连源诉请损失的依据后,作出如下判决:1、太保上海分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朱连源74,734.40元;2、太保上海分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朱连源36,278.35元;3、朱连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南汇公交公司25,658.85元。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16.50元,由朱连源负担50元,南汇公交公司负担966.50元。太保上海分公司上诉诉称,被上诉人朱连源原审时提供的工资单不是全部员工的工资签收记录,其他三份证据之间也存在着相互矛盾之处,故对误工损失有异议。此外,朱连源的后续治疗费因未实际发生,不应得到法院支持。基于上述理由,太保上海分公司要求撤销原判,予以改判。被上诉人朱连源书面答辩称,原审时已提供证据证明误工费及后续治疗费损失数额,原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对于朱连源在本起交通事故中误工费损失数额的争议,原审法院根据朱连源提供的证据,认定朱连源因误工减少的工资收入应以每月2,350元计,该损失标准的确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认同。上诉人虽提出异议,但未提供证据予以反驳,对其上诉意见,本院难予采信。至于后续治疗费,朱连源已提供浦东医院医务部出具的二次手术医疗证明,原审法院在结合实际伤情的基础上认定属必然发生的费用,二次手术费的金额确定亦无明显不当。综上,原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认定的赔偿范围和赔偿标准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要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诉案件受理费2,033元,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沙茹萍代理审判员  宋 贇代理审判员  王 刚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庄人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同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