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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安执字第01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费民义与陕西亿尔达建材有限公司贷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费民义,陕西亿尔达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长安执字第01311号申请人费民义。被执行人陕西亿尔达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俊。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长安民初字第02143号民事调解书及权利人的申请执行此案,执行标的为220000.0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陕西亿尔达建材有限公司已经向权利人费民义完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长安执字第01311号案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平旗审判员  郑 潇审判员  张育民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