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二初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刘金榜与陈岩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金榜,陈岩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二初字第35号原告:刘金榜。被告:陈岩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金榜与被告陈岩鹏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金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冯香暖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安 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