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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二初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刘金榜与陈岩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金榜,陈岩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二初字第35号原告:刘金榜。被告:陈岩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金榜与被告陈岩鹏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金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冯香暖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安 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