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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苏民终字第0001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1-20

案件名称

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镇江万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镇江万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民终字第0001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镇江万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新区丁岗镇振岗路北38号。法定代表人姜利凯,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黄友定,江苏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傅从华,江苏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28号。法定代表人刘荣耀,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镇江万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隆公司)与被上诉人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万隆公司不服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镇民初字第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2014年12月2日,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向上诉人万隆公司发出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限其在收到通知书三日内按规定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69981元。现上述规定期限已届满,上诉人万隆公司仍未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镇江万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蔚审 判 员  邰虓颖代理审判员  施建红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敏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