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元执行字第63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三明中森林业有限公司与张是年 、吴惠芳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三明中森林业有限公司,张是年,吴惠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元执行字第634号申请执行人三明中森林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市梅列区。法定代表人叶华军,董事长。被执行人张是年,男,1977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梅列区。被执行人吴惠芳,女,汉族,1981年5月13日出生,住三明市尤溪县。申请执行人三明中森林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是年、吴惠芳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8日作出的(2014)元民初字第145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张是年、吴惠芳对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未能履行,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债权转让款1500000元等。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张是年、吴惠芳下银行存款尚不足以支付全部债务,被执行人张是年名下所有的座落于湖南省临湘市的房产现已进入评估、拍卖阶段,本案短期内无法执结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元民初字第145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康乐审判员 陈泽明审判员 蔡章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施明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