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谯诉保字第0001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周萍秋与于普华、李高峰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孟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谯诉保第00028号申请人:孟洋,男,汉族,1987年12月17日出生,住谯城区。被申请人:高升,男,汉族,1987年12月28日出生,住谯城区,身份申请人孟洋因与被申请人高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高升所有的座落于谯城区木兰路华德御景小区3号楼4单元-810房地产权证亳第号房产(价值6万元的财产),申请人孟涛已经向我院提供王持政所有的皖S牌号轿车一辆为其保全行为进行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在诉前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的范围和条件,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高升所有的座落于谯城区木兰路华德御景小区3号楼4单元-810房地产权证亳第号房产一处予以查封。二、对担保人王持政所有的皖S号轿车一辆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万玉红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书记员 谭政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