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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狮执字第0017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张箭坛与铜陵台新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箭坛,铜陵台新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狮执字第00178号申请人:张箭坛,女,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被执行人:铜陵台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关于张箭坛与铜陵台新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2014)狮民二初字第0017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铜陵台新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执行人铜陵台新置业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存款51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姜盛春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跃强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