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经开民保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6-06-26
案件名称
长春市瀚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吉林省兴达牧业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长春市瀚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吉林省兴达牧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经开民保字第00001号申请人长春市瀚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地址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张国祥,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吉林省兴达牧业有限公司,地址双辽市。申请人长春市瀚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因被申请人吉林省兴达牧业有限公司未能按约定期限归还借款,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吉林省兴达牧业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40万元的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人名下的吉ab166v号福特锐界suv小轿车一辆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长春市瀚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担保人王宝平名下的吉ab166v号福特锐界suv小轿车一辆;二、查封被申请人吉林省兴达牧业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40万元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岩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路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