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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湾民初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宋世春与田玉新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源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世春,田玉新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湾沟林区基层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湾民初字第22号原告:宋世春,住吉林省白山市。被告:田玉新,住吉林省白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宋世春与被告田玉新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宋世春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世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26.00元减半收取413.00元,由原告宋世春负担。审判长  张俊韬审判员  陈凤明审判员  刘玉华二0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汉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