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湾民初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宋世春与田玉新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源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世春,田玉新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湾沟林区基层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湾民初字第22号原告:宋世春,住吉林省白山市。被告:田玉新,住吉林省白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宋世春与被告田玉新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宋世春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世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26.00元减半收取413.00元,由原告宋世春负担。审判长 张俊韬审判员 陈凤明审判员 刘玉华二0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汉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