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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民初字第200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1-26

案件名称

北京新兴太阳钢结构有限公司与李双庆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新兴太阳钢结构有限公司,李双庆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初字第2005号原告北京新兴太阳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漷县镇南屯村委会南1500米。法定代表人多红卫,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振朋,北京市华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双庆,男,1985年4月1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新兴太阳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双庆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新兴太阳钢结构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新兴太阳钢结构有限公司的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北京新兴太阳钢结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千二百二十五元,由原告北京新兴太阳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奉一兵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崔 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