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旅民初字第25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孙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旅民初字第253号原告:孙某。被告: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后为150元,其他诉讼费50元,合计200元,由原告孙某承担。审判员 孟 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乔方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