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福法执字第114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1-26
案件名称
徐衣情与深圳市华西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衣情,深圳市华西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执字第1146号申请执行人徐衣情,男,1978年1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江西省福州市宜黄县黄陂镇霍源村北田组**号,身份证号码3625271978********。被执行人深圳市华西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红荔西路7024号鲁班大厦14层EN,组织机构代码76497478-8。法定代表人张建国。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深中法劳终字第165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一、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8170、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831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3240元、支付鉴定费300元、支付护理费4690元、支付停工留薪工资33240元、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27700元。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深圳市华西劳务有限公司名下的存款165650元及逾期利息和相关费用或者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 直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学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