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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新调确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戴中建、福建煤电股份有限公司等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戴中建,福建煤电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新调确字第8号申请人戴中建。申请人福建煤电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红坊镇下洋村,组织机构代码:74636301-9。法定代表人谢俊钢,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蔡建兴,男,1963年6月1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5年1月14日受理了申请人戴中建与申请人福建煤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黄静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戴中建与申请人福建煤电股份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于2015年1月14日经新罗区多元化工作机制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申请人福建煤电股份有限公司应于2015年2月15日前给付申请人戴中建因工伤残九级一次性工伤赔偿款67,879元(包含社保机构应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社保机构应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申请人福建煤电股份有限公司申报,并归申请人福建煤电股份有限公司所有。二、申请人戴中建与申请人福建煤电股份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申请人戴中建不得再以工伤、劳动关系(含社保医保、职业病、加班工资、经济补偿金等)为由再向申请人福建煤电股份有限公司主张任何权利。本院认为,申请人的上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上述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    静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书娴(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