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平民一初字第58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青岛美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京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美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京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一初字第586号原告青岛美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苏州路60号。法定代表人:王兵,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冷京寿,平度向前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京伟。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美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京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美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邮寄费60元,共计85元。由原告青岛美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春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许月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