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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奉民一(民)初字第30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肖冬与黄文峰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冬,黄文峰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奉民一(民)初字第300号原告肖冬。被告黄文峰。本院在审理原告肖冬与被告黄文峰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肖冬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不再缴纳相关案件受理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肖冬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胡耀群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胡 艳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43、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