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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辽中民二初字8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05

案件名称

原告李文涛诉被告沈阳祥鑫广告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涛,沈阳祥鑫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辽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中民二初字87号原告李文涛,男,汉族,系工人,现住辽中县。被告沈阳祥鑫广告有限公司,地址辽中县辽中镇。法定代表人白桦,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文涛诉被告沈阳祥鑫广告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回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文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由本院退回原告25.00元。审判员  杨国元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