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望民初字第00138-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城支行与李孟光、湖南省威索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城支行,李孟光,湖南省威索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望民初字第00138-1号原告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城支行,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望城大道98号湘峰广场大厦。法定代表人刘红伟,负责人。被告李孟光。被告湖南省威索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芙蓉中立218号和府大厦2206房。法定代表人李孟光。本院受理原告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城支行诉被告李孟光、湖南省威索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冻结被告李孟光、湖南省威索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李孟光、湖南省威索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刘典闳审 判 员  秦相会人民陪审员  徐新典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张 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