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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章执字第194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宋淑灵与钱民生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淑灵,钱民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章执字第1941号申请执行人宋淑灵,女,生于1980年6月29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执行人钱民生,男,生于1979年10月11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宋淑灵与被执行人钱民生离婚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钱民生在银行无存款,在章丘市房地产综合管理系统中无房产信息,申请执行人宋淑灵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具体财产线索,本案执限内无法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章民初字第130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党 卫 东执行员 石 俊 东执行员 欧阳兆恒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时  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