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沂执字第59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秦磊诉李兴山、孙玉荣、李磊、王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磊,李兴山,孙玉荣,李磊,王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沂执字第596号申请执行人秦磊,男,汉族,居民,住沂水县。被执行人李兴山,男,汉族,居民,住沂水县。被执行人孙玉荣,女,汉族,居民,住沂水县。被执行人李磊,男,汉族,居民,住沂水县。被执行人王丽,女,汉族,居民,住沂水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秦磊与被执行人李兴山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秦磊于2015年1月8日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沂水县人民法院(2010)沂民初字第75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纪法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建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