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镇执字第0004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6-04-03
案件名称
义昌与张忠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义昌,张忠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六条
全文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镇执字第00048号申请执行人���赵义昌被执行人:张忠海申请执行人赵义昌诉被执行人张忠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镇坦民初字第11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案已经由本院立案执行,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镇坦民初字第11号判决书进入强制执行程序。执行员 :李春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罗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