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甘民初字第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吕某1、吕某2与张某、任某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1,吕某2,张某,任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甘民初字第161号原告吕某1,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个体工商户。原告吕某2,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被告张某,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被告任某,汉族,出生年月不详,甘肃省张掖市人。被告李某,汉族,出生年月不详,甘肃省临泽县人,住临泽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某1、吕某2与被告张某、任某、李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李某下落不明,本院告知原告应交纳公告费用后,原告在限定的期限内拒不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马进荣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包娟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