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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天商初字第41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北园路支行与米娟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北园路支行,米娟,张筱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天商初字第417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北园路支行,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北园大街338号。代表人唐宗信,行长。被告米娟,济南泰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职员,住济南市历下区。被告张筱雅,济南槐荫南方工艺礼品总汇职员,住济南市历下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北园路支行诉被告米娟、被告张筱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北园路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91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璐璐人民陪审员  吴 昕人民陪审员  袁德荣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惠瑄 关注公众号“”